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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11 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立足于我市五大发展战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葫芦岛”品牌,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建筑业监管改革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

  根据国家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优化审批程序,简化资质审核条件。优化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业务流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审批,为扶持企业资质审查设立绿色通道,企业随报随受理。母子公司之间申报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不再考核人员和企业业绩。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规范重大工程图纸资料管理,防止工程关键信息泄露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由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在施工项目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实行资格后审制,采取中标公示时公布未通过审查的评审意见。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通过审查和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评审意见。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外,还可以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严禁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各类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积极采取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远程评标,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建筑业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自律机制,提升为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协会应围绕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开展建筑业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促进公平竞争,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为政府制定政策、发展规划及标准提出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一)优化企业资质结构。

  发展“高、精、尖”企业,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房建、市政、冶炼等方面优势,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断提高资质等级,扩大承包范围,增项交通、水利、核电、港口、通信等较薄弱的资质。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高、精、尖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重组、合资合作,形成规模竞争力。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以项目合作为基础,鼓励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探索与外埠优势企业合作发展。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铁路、化工等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资质升级政策性辅导。

  开展拟申报一、二级资质情况调查,按年度确定扶持培育企业名录。及时掌握企业升级工作进程和在准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进行政策宣讲和业务辅导。(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

  根据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排序,按年度发布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录,确定10个规模最大企业、10个成长最快企业、部分专业承包各5个特色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重点扶持企业承揽工程。

  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重点扶持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责任。重点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各方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和完善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全面推进“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明确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闭环管理,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监督执法装备、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监督执法经费、执法服装等各方面予以保障。鼓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检测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委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信用管理力度。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抓好“数据一个库”,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等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的对接。推广“监管一张网”,通过市、县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同一平台监管,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用共享、互联互通。通过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各类保证金返还管理。

  对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规范管理,明确返还程序和时限。对于不按时返还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逐步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的计价体系,规范和完善工程价款结算。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020年以前,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以概算指标、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计价依据体系。(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机制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着重开展好“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申报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扶持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工种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推广装配式建筑,拉动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

  制定我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现代木结构建筑。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专业队伍;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资质申请,对已列入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或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培养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推进以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装配装备为核心的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建筑部品工业化生产、机械化装配,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

  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制定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积极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推广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建筑再生水利用。

  积极筹划再生水与水资源系统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再生水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各县(市)区要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底前,辖区内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条件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高耗水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从2018年起,新设计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装饰设计水平。

  全面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塑造既体现时代风貌又注重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设计产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方式。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鼓励建筑创作、原创设计,发展建筑设计专业事务所和建筑设计方案创意机构。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支持建筑师参与城市设计和城市修复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

  提高建设领域科研投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内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施工水平;加大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建筑领域技术交流合作,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制。

  充分发挥标准规范的支持与引导作用,鼓励编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材料产品及技术应用企业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我市企业外埠市场占有份额

  (一)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组织企业推介活动,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

  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产品加工生产,推动建筑业企业向相关产业扩展和延伸。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状况和需求,同等条件下对在外埠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在评选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

  积极引进中央企业、大型外埠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外埠特级建筑业企业在葫设立的子公司发放与总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三级资质。(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葫芦岛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审计局、安监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通信办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强化督促检查。

  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全市建筑业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通报建筑业工作情况。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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