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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3 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09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服务,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办服务是指设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接受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委托,指派项目代办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无偿为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市项目服务中心,全面开展代办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应成立相应代办服务机构,形成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代办服务体系,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

第四条 凡符合葫芦岛市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省外内资项目(不含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工商注册、项目立项到开工前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由代办服务中心指派项目代办员进行代办服务。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五条 代办项目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归属地实行属地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代办服务中心是项目代办的受理单位,市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对涉及省、国家级审批的有关事项提供协办申报服务。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专职代办联络员,原则上为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依职权提供高效快捷的行政审批服务。凡涉及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由专职代办联络员进行督办、协办、跟踪、办结,项目代办员做好与专职代办联络员对接,及时领取办结的相关手续及证照并交付招商引资项目单位。

第七条 代办服务工作流程:

(一)代办服务中心提供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统一受理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项目代办申请,经代办服务中心审核符合代办条件,填写《葫芦岛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服务中心需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代办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代办项目登记备案,确定项目代办员,填写《葫芦岛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分送至所涉及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专职代办联络员办理,并做好记录。专职代办联络员接到任务分送单后,1个工作日内与代办员及项目单位联系,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相关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四)对需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代办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相关审批部门联审会议协调解决;对审批权在上级部门的,按对口原则,专职代办联络员应在完成本级审批职能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时间抄告代办员。

(五)审批事项办结后,专职代办联络员填写《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终止)单》,并及时将相关手续移交代办员。代办员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移交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同时填写《葫芦岛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终止)单》,经招商引资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代办服务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商引资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单位需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准确、及时和充分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及专职代办联络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四)负责按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规费。

第九条 代办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单位熟悉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有关职能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专职代办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办员指导项目单位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负责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并协助代办员帮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本部门相关处室办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督办、协办,及时向代办员和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并向代办服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批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告知原则。对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招商引资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限时办理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四)超时问责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事项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对审批所涉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超时问责。

(五)联审联办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代办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各相关窗口单位应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 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代办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招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营商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地震局、文广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推进联合审批和代办工作中,应项目单位、代办机构、审批部门提出的疑难问题和重大事项,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参加专题会议,对提出的事项进行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对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代办员应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主动进行协调处理。如有下列情况,无法协调解决的,可提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等疑难问题;

(三)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第十四条 代办服务中心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需要提交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代办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已提交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代办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代办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代办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代办服务全程跟踪监督考核制度。由项目服务中心对代办服务在各审批(服务)单位、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开展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市政府将各审批(服务)单位代办服务情况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代办项目回访制度。由项目服务中心对每一办结项目发放《葫芦岛市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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